首页 / 处方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