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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