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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