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处方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