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处方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