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