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