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包庇电信业务经营者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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