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包庇电信业务经营者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