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