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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