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