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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