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干扰检查或调查活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