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干扰检查或调查活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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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