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定期对照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跨省经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其分支经营单位及取得省内经营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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