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用户要求查询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