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外公布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管理机构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其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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