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并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