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依靠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以及社会舆论等,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受理用户申诉和统计分析情况。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