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和用户满意度指数。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