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十条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