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十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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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