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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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