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