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定期开展教职工、安保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宿舍管理员应接受专题消防安全培训,必须具备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学生儿童疏散逃生的能力。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学生、儿童的年龄和认知特点,组织开展以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为主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