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落实动火审批制度,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清理现场可燃物,并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电气焊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各功能建筑场所在正常教学、自习、就餐、作息期间,严禁动火施工作业。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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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