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安排专人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根据学生儿童数量,安排足够比例专职宿管员24小时值班,夜间每2小时巡查1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上级部门组织检查督导时,发现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校长、园长负首要责任,并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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