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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