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有本规定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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