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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