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