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 第七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第四章 市场退出第七十三条保险经纪人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