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