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六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人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有关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延续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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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