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 第六十七条独立法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六十七条保险经纪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