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六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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