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六十四条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