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六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经纪人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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