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五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