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经纪人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 (三)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经纪人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 (三)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