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四十八条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