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再保险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再保险安排确认书; (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比例。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再保险经纪业务和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分别建立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再保险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再保险安排确认书; (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比例。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再保险经纪业务和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分别建立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