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四十五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在业务流程、财务管理与风险管控等方面与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实行隔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