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在业务流程、财务管理与风险管控等方面与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实行隔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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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