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 (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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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