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三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