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三十七条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