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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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