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