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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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