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三节 从业人员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