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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