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三节 从业人员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