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任: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