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 保险经纪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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