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经纪人已经任命的,应当免除其职务;经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经纪人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经纪人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