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经纪人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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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