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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