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保险经纪人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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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