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二节 任职资格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